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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09-18 16:50:29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是河南省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的管理工作,根據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省科協《河南省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2011-2020)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的宗旨是:貫徹國家、省科學技術和人才發展戰略,通過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發現、培養和造就一批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新杰出青年人才。

    第三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資助在豫工作的國內外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和制約發展的重大瓶頸問題以及基礎研究與前沿技術問題。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包括科技創新杰出人才和科技創新杰出青年兩部分:

    1.科技創新杰出人才以選拔、培養和引進杰出人才為目標,通過對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條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思想道德素質過硬、學術技術水平領先、被業內廣泛認可的科技領軍人才隊伍,實現到2020年培養出600名左右覆蓋各行各業杰出人才的目標。

    2.科技創新杰出青年以選拔、培養和引進杰出青年人才(后備科技領軍人才)為目標,加大人才梯隊的培養力度,促進我省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發現、培養和造就一批優秀青年創新型人才。重點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績或創造性科技成果、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博士,實現到2020年培養1000名左右杰出青年人才的目標。

    第四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專家評審,擇優支持。

    第五條  由相關領域的高層次專家組成科技創新人才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第六條  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章  申請者條件

    第七條   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的申請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在自然科學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績或創新性科技成果,并對學術領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河南省境內有固定工作單位;省外人員與河南省境內的聘用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蓋該計劃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河南省境內從事研究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科技創新杰出青年的申請者還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在申請當年11日未滿45周歲;

    (二)獲博士學位兩年以上(證件簽發日期到受理申請當年1231日滿兩年)同時具有相當于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獨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創新性構思。沒有博士學位的,但作為前三名完成人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也可以申報。

    (三)具有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資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條  除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科技創新杰出人才的申請者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單位聘用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五年以上(證件簽發日期到受理申請當年1231日滿五年)并同時具有正高級以上技術職務;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3.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型科技團隊的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骨干企業(包括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我省“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經原國家人事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省優秀專家,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千人計劃”“百人計劃”入選者等。

    (二)申請者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具備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研究團隊等基本保證,申請者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資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十條  要充分發揮“人才培養聯合基金”(我省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培養青年科技人才的作用。在“人才培養聯合基金”實施期間,科技創新杰出青年培養方向側重應用研究與產業開發。

    第十一條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限以當年度正式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者須按申報通知規定的內容認真填寫《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申請書》和《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書》,并提交有關附件材料,通過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在河南省境內有固定工作單位的只能通過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和推薦部門應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認真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和附件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杰出人才計劃評審委員會負責科技創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的評審。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1.評審計劃資助的人選;

    2.參與對獲資助者所取得的學術成績和科研成果進行評議;

    3.研究計劃資助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并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評審組設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組員可根據專業需要,吸納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專家參與。

    評審組的職責是:

    1.評審并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資助候選人;

    2.參與對獲資助者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績的評議。

    第十六條  評審程序為形式審查、專業評審組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公示、批準。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形式審查通過者,針對其成果、論文、專利等已知情況,提出申請人自身條件初步排序意見。在形式審查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不通過: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于資助范圍;

    3.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

    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5.經費預算不符合規定;

    6.擬開展的研究項目已獲得省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支持;

    7.已獲得過本計劃資助者。

    第十八條  專業組評審。每位被評審者須從自身條件和項目水平兩個方面接受評審。自身條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初步意見,專業評審組進行審核。項目水平由專業評審組提出意見。專業評審組綜合被評審人自身條件和項目水平兩方面排序的情況(各占50%比重),確定被評審人的綜合排序,按照資助候選人與規定指標之比1.51的比例,提出建議資助的候選人,并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時對條件相近者應適當考慮學科的合理布局。專業組評審結果匯總后,填寫評審意見,組長簽名。

    第十九條  評委會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專業評審組推薦資助的候選人情況進行匯總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實行會議評審,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到會,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評審時,資助候選人需到會答辯。評審委員會實行投票表決制,依據各專業組評審結果及現場答辯情況,按規定指標進行無記名投票。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簽署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互聯網或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為公示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提交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獲資助者名單。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科技創新杰出人才獲得者、科技創新杰出青年獲得者,給予相應的經費資助。資助經費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獲資助者于資助計劃實施開始,每半年報送一次進展情況。按時認真填寫《進展報告》,一式兩份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情況隨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者所在部門和單位應認真落實申請書所列的科研用房、設備、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條件,支持并督促獲資助者認真進行研究工作,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資助期限結束后3個月內,獲資助者應認真撰寫《驗收報告》,并附主要論文、專著、研究成果以及獲科技獎勵、應用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等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審核評議后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嚴重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計劃任務的總體目標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四)超過計劃任務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報告的。

    驗收組提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批復。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獲資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文件資料后,可重新提出驗收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改進或補充材料,視為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四條  獲資助者發表、出版與計劃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鑒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注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字樣,英文為“Plan For Scientific Innovation Talent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不得擅自變更研究內容。因客觀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經批準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獲資助者不得替換。連續一年以上出國、調離本科研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獲資助者無法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時,獲資助者所在單位(聘用單位)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中止資助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核準后中止資助,并向領導小組通報。

    二十七  獲資助者如有違反道德規范,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或觸犯刑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撤銷其資助,并向領導小組通報。

    二十八  因故中止、撤銷資助的,獲資助者必須及時撰寫階段工作總結,經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一式兩份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學技術廳和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8827日發布的《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劃管理辦法》(豫科〔2008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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